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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分别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并在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上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结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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