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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固定资产等,借记“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盘亏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物资”、“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材料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物资的成本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借记“物资”、“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以及因分包、转包工程应付给分包、转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二、企业购入材料物资发生的应付帐款,应按全部金额,借记“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上述物资的贷款已经预付定金或货款,则应将预付的款项自“预付帐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支付货款时,应扣除已付的定金或货款,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与分包、转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经审核的分包、转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工程款,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合同规定以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抵减应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计算分包、转包单位应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支付给分包、转包单位的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帐款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如“应付购货款”、“应付工程款”等,并分别按供应单位和分包、转包单位的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单位或发包单位及有关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款项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帐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二、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规定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委托单位或发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时,借记“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项目(工程)价款时,从应收款项中扣除的预收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预收帐款的类别设置明细帐,如预收勘察设计定金、初步设计费、咨询费、工程款等,并分别预收帐款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养老保险费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或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等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项目(工程)成本”、“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付职工工资”和“工资储备”明细科目,企业提取或分配的工资数,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工资”科目;提取的工资储备,借记“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工资”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工资储备”科目;动用工资储备时,应从“工资储备”明细科目转入“应付职工工资”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科、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交税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的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的利润。

            第29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如增长率费附加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
  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项目(工程)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照预提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者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51号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收金额与票面金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债券折价),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分期计提利息和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债券利息,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与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长期应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各种长期应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应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核算,发行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有关科目。
  三、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第262号科目 应付施工准备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规定收取的施工准备费。
  二、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的施工准备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用途使用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费用性质的支出,直接冲减施工准备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物资”等科目;形成临时设施的应单独核算,借记“临时设施”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物资”等科目;按项目受益期分期摊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设施”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使用和尚未摊销的临时设施价值。

            第270号科目 递延税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
  二、本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
  三、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其余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的数额。
  四、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

            第272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行业管理(行业规程、标准设计、业务建设等)及其他专用的各种专项拨款。
  二、企业收到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的用于行业管理和其他专用的各种专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其余部分作为国家资本金,由本科目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专项拨款结余”科目。
  三、本科目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核销的专项拨款结余。

            第275号科目 住房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应付工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允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企业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出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四、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国有住房上交的住房出售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出售的职工住房,如果原属于用公益金购买的,还应同时按已出售资产中原用公益金支付的价值部分,借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企业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应将出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应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以及企业职工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五、企业所有的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企业所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改造职工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  
  六、本科目余额反映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包括资本、法人资本、外商资本和个人资本等。
  二、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如果投出单位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大于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的,按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投出单位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大于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材料物资等,应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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