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促进充分就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满足企业转型升级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加强对企业用工指导,推动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妥善解决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带来的失业问题。
三、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先行先试
(一)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在试点城市加快推进商务、海关及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实现加工贸易报批、报备、报关、报核的网上作业、在线服务和数据共享。在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支持探索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模式。创新加工贸易备案、核销制度和监管模式。
(二)积极推进保税物流、保税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功能,引导企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保税物流和研发、检测、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试点拓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维修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加快推进保税物流体系建设,构建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保税物流运营平台。
(三)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措施。研究建立适合加工贸易特点和规律的内销审价体系,构建加工贸易内销快速通道。在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试点城市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办理征税手续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对既从事加工贸易又从事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允许企业对设备实施综合利用。引导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连锁超市、大型商场、电子商务运营商合作。
(四)加快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积极研究推动来料加工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期限并适当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允许就地转型企业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5号)规定,比照搬迁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转型企业的保税料件和进口不作价设备,比照同一经营单位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积极推动解决企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鼓励国内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进一步优化外发加工审核手续,试点实行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模式,对经海关认定的高资信企业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取消收取风险担保金。继续完善深加工结转管理制度,支持企业拓展深加工结转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