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协定开始生效执行前,丹麦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我国已在的投资、营业或提供劳务等项目,同是对其征税的条件和适用的税率,严于或高于税收协定所规定的条件或限制税率的,应对其从1987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发生的所得,改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附件:
丹麦税收制度简况
一、公司税
丹麦公司税税率为40%,据丹方介绍有可能提高到50%。对公司不征收地方所得税,但征收的公司所得税的六分之一归地方财政。对公司的财产收益并入营业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而不征收财产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丹麦的个人所得税是其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个人收入有38%以上要以所得税形式上交国家,其中主要有:
1.国家所得税。税率分为14.4%、28.8%、39.6%三级。除征收国家所得税外,还要征收县、市税和教会税。县、市有权决定其征税税率,因此,各地税率不尽相同,县政税率为6%~8%,市政税率为14%~29%,一般为24%,教会税率各县、市也不一样,一般为0.5%~1.4%,对县、市税和教会税的税率国家未作幅度的限制。个人所交纳的上述三种税其最高负担率可达73.8%。
2.对个人的财产要征收财产税,但仅对财产净值在1220000克朗以上的部分征收,税率为2%。对居民个人的境外财产也要征收财产税。
3.对个人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方法为:有固定住所的视为居民;对在旅馆居住的人以居住满6个月的为居民,并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丹麦的所得征税,所谓来源于丹麦的所得依照丹麦税法的规定是指:
(1)在丹麦从事个人劳务的所得;
(2)由丹麦政府或公司支付的退休金,不论是按社会保险制度支付的还是由公司支付的,也不论是支付给本人或其遗孀的,都视为来源于丹麦的所得;
(3)在丹麦设有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所得;
(4)从座落于丹麦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丹麦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
不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从丹麦公司取得的股息,都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从丹麦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
三、丹麦对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定
对居民的境外所得,在丹麦应该纳税。但在国外已纳税款可以给予税收抵免,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