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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死亡或失踪者。
  (三)刑事处罚者。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九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不得以其拍卖师的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职业道德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恪守公正、客观的原则,保持廉洁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专业技术标准:
  (一)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拍卖专业理论知识;
  (二)具有与拍卖相关的其他学科及商品知识,对拍卖标的具有相应的鉴定水平和评估能力;
  (三)熟悉、掌握、运用《拍卖法》及其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法规;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拍卖动态。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行为能力标准:
  (一)具有自控能力,善于掌握分寸;
  (二)具有社交能力,善于协调人际关系;
  (三)具有组织能力,善于对工作、语言、文学进行组织和表达;
  (四)具有知识转化能力,善于将已具备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的处分:
  (一)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委托人或竞买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直接责任者。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人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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