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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失效]

  (五)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所用的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六)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检测检验现场的作业要求。
  第七条 检测检验员的考核包括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见附件1)。
  第八条 检测检验员的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六十分,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八十分。
  第九条 申报两类以上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员,应分别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 检测检验员由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和认证。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考核鉴定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人的技术工作自传和学历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考核合格的检测检验员,由组织考核的劳动行政部门签发检测检验员证。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应报劳动部备案。
  检测检验员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员证有效期为三年。换证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并须经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检测检验员证的检测检验员,需新增检测检验专业项目时,应按本办法进行新增项目的考核和认证。
  第十五条 检测检验员调离检测检验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其检测检验员证应交回发证机关。由原单位调到另一单位仍从事同项检测检验工作时,须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 检测检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暂时收回检测检验员证;情节恶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检测检验员证,并从证件收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检测检验员资格考试:
  (一)转让检测检验员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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