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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6号)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9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员)。
  第三条 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四条 检测检验专业项目分为以下七个类别:
  (一)起重机;
  (二)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
  (四)客运架空索道;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六)劳动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五条 检测检验员应当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检测检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技术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掌握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基本知识;
  (三)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四)对检测检验中常见的故障、缺陷和问题能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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