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6号)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9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员)。
第三条 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四条 检测检验专业项目分为以下七个类别:
(一)起重机;
(二)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
(四)客运架空索道;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六)劳动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五条 检测检验员应当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检测检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技术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掌握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基本知识;
(三)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四)对检测检验中常见的故障、缺陷和问题能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