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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凡具有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乙级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
  第十条 凡具有工程师(经济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5年以上的现职在岗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甲级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凡参加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见附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经资格认证管理部门评审通过,核发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目前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状况,在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后将进行一次考核资格认证工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八年以上(含8年),有显著业绩;
  二、具有工程师(经济师)职称,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连续十年以上(含10年),有显著业绩。
  符合免试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报告(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初审和推荐,报部公路工程定额站,经全国公路工作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评审通过,核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持有乙级资格证书,越级从事应由甲级资格证书范围内业务的;
  三、在公路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复查检验的;
  五、涂改资格证书,允许他人借用或冒别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有意识作弊、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是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不能视同于技术职称或职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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