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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失效]

  10.3.4 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员,除10.3.3要求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10.3.5 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员,除10.3.3要求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七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10.4 每个教学班应配备一名班主任。
  11.教学管理
  11.1 必须使用交通部颁发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统编培训教材。
  11.2 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实施计划、授课计划、教练计划)、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11.3 驾校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12.安全、保卫、消防符合有关规定。
  13.经营性教练场
  13.1 必须具备容纳100辆以上教练车同时教练的技术条件。
  13.1.1 具备5公里以上的教练公路,车辆密度20辆/公里以下。道路标准四级以上,并具有上下坡道、弯道和桥梁。教练场地有各类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齐全。
  13.1.2 具备穿桩车位40个以上。每一个车位大型货车为350平方米以上;大型客车400平方米以上;小型汽车为250平方米以上。
  13.2 必须具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和生活设施。
  14.资金
  14.1 驾校和经营性教练场需拥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14.2 驾校和经营性教练场在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15.附则
  15.1 其他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开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件自行制订。
  1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
  15.3 本条件解释权属交通部。
  15.4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条件有抵触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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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基本条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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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教练 │教练场地│理论(维护) │驾驶操│ 教室 │拆装 │发动机
范围 │车辆 │(平方米)│课教员(人数)│作教员│(平方米)│整车 │ 台架
   │(辆) │    │      │(人数)│    │(辆)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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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训班│10  │2000  │4      │11  │100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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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 │20  │4000  │6      │22  │180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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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 │30  │6000  │6      │33  │180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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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 │40  │8000  │8      │44  │240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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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 │50  │10000  │8      │55  │240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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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 │60  │12000  │10     │66  │300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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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 │80  │14000  │12     │88  │360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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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 │100  │20000  │14     │110  │480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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