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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十二) 支持内蒙古开展重点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加强大兴安岭、北山等重点成矿区和内蒙古重点发展地区地质矿产工作的统筹部署,不断加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对内蒙古的支持力度,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支持内蒙古完成空白区1∶25万区域基础地质调查,优先部署重点成矿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远景调查及区域重力测量,全面提高内蒙古地质矿产工作程度。支持内蒙古在二连盆地、海拉尔盆地、河套平原开展战略性地下水勘查,在黄河上游(内蒙古段)经济较发达区域和白云鄂博稀土矿、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等重要矿区开展环境地质调查。积极推动全区地热资源勘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地下热水调查研究与规划部署。
  (十三) 支持内蒙古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地质勘查资金,加大具有资源潜力的缺煤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力度,加强优质及紧缺煤种(炼焦用煤等)煤炭资源普查,优先开展煤质好、埋藏浅、近期可开发利用区域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基本摸清全区煤炭资源家底。支持内蒙古编制实施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优化内蒙古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科学指导矿业权设置。对于列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的煤炭开发项目,优先配置资源,加快审批进度,办理煤炭探矿权。同时,支持内蒙古在大兴安岭、北山等整装勘查区,开展铀、铁、铜、铅、锌、金等多金属矿产整装勘查,并进一步加强对内蒙古稀有、稀散元素矿产的勘查工作。
  (十四) 加强与周边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作。支持内蒙古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加强与蒙古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建立内蒙古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加大对内蒙古“走出去”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指导和服务,在政策、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五) 推进优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蒙古运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开展煤炭、稀土、铁矿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快白云鄂博稀土、铁及铌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盘活和增加一批资源储量,显著增加资源供给能力,将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原材料生产基地,促进地方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十六) 加大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支持力度。加大对乌海市、鄂尔多斯市棋盘井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包头市石拐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等资源枯竭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支持内蒙古申报中央财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加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支持内蒙古加快推进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对危害较大的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大地质遗迹保护投入力度,支持内蒙古开展国家级和世界级地质公园建设。支持内蒙古结合自治区实际,开展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有关技术、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按照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保证金缴存标准,严格落实企业责任,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不欠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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