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二、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八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书记员,申诉员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
第九条 听证员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
听证员在举行听证会前临时聘请,不设常任听证员。
每次听证会聘请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举行听证会前,应为听证员充分了解案情提供必要条件。
听证员在听证会上,有权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处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参加听证会的申诉人主要是指原案当事人,也可以使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席听证会。
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处理决定提出质疑,陈述申诉理由。
第十二条 参加听证会的案件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检察院的原案承办人、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检察院的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正在进行复查的检察院的复查案件承办人。
在听证会上,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针对申诉理由,阐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听证会由复查案件承办人中的主诉检察官或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全部活动。
第十四条 听证会的书记员负责对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
三、听证会的准备
第十五条 根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案件承办人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应填写《提请听证审批表》,报控申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