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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5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27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3]101号)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业务范围予以批复的请示》(中电财函〔2003〕第1号)收悉。现将你公司的本外币业务范围明确如下:

  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三、同业拆借;

  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十三、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

  十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文可作为你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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