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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国际财务有限公司解散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国际财务有限公司解散的函
(银监函[2003]125号)


海南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长罗熹先生2003年7月31日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海南国际财务有限公司解散。

  自本批准文件之日起,你公司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应立即停止行使职权。你公司应在本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你公司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海南省银监局(筹)的监管和指导。清算中涉及外汇审批或核准事项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出具清算报告,报海南省银监局(筹)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海南省银监局(筹)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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