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花旗银行设立天津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3]113号)
花旗银行:
你行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Victor J.Menezes先生2002年7月8日函和现任董事长William R. Rhodes先生签署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在天津设立分行,其名称为花旗银行天津分行(Citi bank,N.A .Tianjin Branch);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津汇广场写字楼18层1801室;核准沈筑非先生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可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你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该分行开业前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