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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神华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神华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4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神华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批复
(银监复[2003]34号)


神华财务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你公司业务范围批复如下:

  核准你公司增加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三)同业拆借;

  (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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