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的函
(银监函[2003]103号)
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长Pramod Bhaisn先生2002年12月30日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增加实缴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增资后,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实缴资本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
增资后,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可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即对非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的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