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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库尔勒市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库尔勒市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3]91号)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你分行《关于组建库尔勒市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的请示》(西银发〔2003〕1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关于库尔勒市的四家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为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的意见,合并重组后的机构名称为“库尔勒市城市信用社”。

  二、合并重组工作由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负责、统一组织。你分 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合并重组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对合并重组工作的检查验收。合并重组工作要充分尊重城市信用社的意愿,按照市场原则进行。

  三、参加合并重组的城市信用社,应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严格规范的清 产核资,核实资产损失,在冲销损失或落实损失弥补措施之后,进行合并。合并后的库尔勒市城市信用社应统一承接合并各方的全部资产和合法债务,合并前的城市信用社可改 为所属分支机构。合并重组后,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不变。

  四、库尔勒市城市信用社的资本金,由合并各方经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净资产和当地政府、企 业和个人新注入资本构成。你分行应商请当地人民政府,督促该城市信用社拓宽充实资本金途径、优化股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你分行应按《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银发〔1997〕36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41号)等规定对合并 重组后的库尔勒市城市信用社加强监管,确保其财务、会计、信贷等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内部 控制体系的完善。

  六、你分行应提请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完善库尔勒市城市信用社的法人治理 结构,督 促其建立健全“三会”制度,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形成科学的制约、决策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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