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法国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3]63号)
法国兴业银行:
法国兴业银行集团主席兼行政总裁Daniel Bouton先生2002年11月8日致中国人民银行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法国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
二、批准法国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该分行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