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更名的函
(银监函[2003]61号)
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伍捷朴先生2003年6月20日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兹批准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名称作如下变更:
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外文名称变更为KASIKORNBANK PUBLIC COMPANY LIMITED,SHENZHEN BRANCH,其他事项不变。
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外文名称变更为KASIKORNBANK PUBLIC COMPANY LIMITED,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