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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样本户填写,由县级渔业统计人员收集汇总
  2. 统计周期:上年的11月1日至本年度的10月31日为一个调查年度
  3.报送日期:本调查年度报送4次,分别于报送年当年2月15日前、5月15日前、8月15日前、11月15日前报送
  4.计量要求: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十八)主要省、市、区水产品产量快报(月报)
  表  号:水产定报1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行政区划代码: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  标

指标关系

单位

年初到本月累计

上年同期累计

备  注

水产品总产量

1=2+3+4

 

 

 

 其中:海洋捕捞

2

 

 

 

    海水养殖

3

 

 

 

    淡水产品

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沿海及部分内陆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 统计范围:全社会
  3. 报送日期:报告月下月5日前
  4. 计量要求:一律取整数

  (十九)上半年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表  号:水产定报2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行政区划代码: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  标

指标关系

单位

按 当 年 价 格 计 算

产   值

增 加 值

一、渔业

1=2+3+4+5+6

万元

 

 

 其中:海洋捕捞产值

2

万元

 

 

    海水养殖产值

3

万元

 

 

    淡水捕捞产值

4

万元

 

 

    淡水养殖产值

5

万元

 

 

    水产苗种产值

6

万元

 

 

二、渔业工业和建筑业

7

万元

 

 

 其中:水产品加工

8

万元

 

 

三、渔业流通和服务业

9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 统计范围:全社会
  3. 渔业产值和增加值各项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抄录填报
  4. 报送日期:报告年当年7月15日前
  5. 计量要求: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二十)上半年渔业生产情况
  表  号:水产定报3表
  制定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60号
  行政区划代码: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单 位 名 称:                     20  年

指 标

指标关系

单位

年初至六

上年同期累计

指 标

指标关系

单位

年初至六

上年同期累计

月底累计

月底累计

水产品总产量

1=2+10+12+13

 

 

淡水鱼苗产量

14

亿尾

 

 

 海洋捕捞

2

 

 

河蟹苗产量

15

公斤

 

 

  其中:大黄鱼

3

 

 

对虾育苗量

16

亿尾

 

 

      小黄鱼

4

 

 

鳗鱼苗捕捞量

17

公斤

 

 

     带 鱼

5

 

 

淡水鱼种产量

18

 

 

     鲳 鱼

6

 

 

淡水鱼种投放量

19

 

 

     马鲛鱼

7

 

 

海水养殖面积

20

公顷

 

 

     鳗 鱼

8

 

 

淡水养殖面积

21

公顷

 

 

     虾

9

 

 

 其中:池塘

22

公顷

 

 

 海水养殖

10

 

 

河蟹养殖面积

23

公顷

 

 

  其中:海带

11

 

 

渔业受灾面积

24

公顷

 

 

 淡水捕捞

12

 

 

直接经济损失

25

万元

 

 

 淡水养殖

13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 统计范围:全社会
  3. 报送日期:报告年当年7月15日前
  4. 计量要求:一律保留整数

四、主要指标解释

第一章 水产品产量

  第1条 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
  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水产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全部海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他类渔业产品。
  二、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他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第2条 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产量统计中,养殖产量按照水域所在地统计,国内捕捞产量按照渔船所属地统计,远洋渔业产量按照远洋渔业管理办法进行统计。
  第3条 产量计量标准
  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此外,供观赏的水生动物按个体计算。
  第4条 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凡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淡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淡水捕捞产量。
  二、凡是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殖起水产品,也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
  第5条 水产品分类
  分为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两大类。
  一、海水产品:包括海洋捕捞产品和海水养殖产品。其中,海洋捕捞产品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
  (一)海洋捕捞产品:包括海洋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头足类和其他。
  1、海洋捕捞鱼类:包括:海鳗、鳓鱼、鳀鱼、沙丁鱼、鲱鱼、石斑鱼、鲷、蓝圆鰺、白姑鱼、黄姑鱼、鮸鱼、大黄鱼、小黄鱼、梅童鱼、方头鱼、玉筋鱼、带鱼、金线鱼、梭鱼、鲐鱼、鲅鱼、金枪鱼、鲳鱼、马面魨、竹荚鱼和鲻鱼等。
  2、甲壳类:包括虾和蟹。虾包括毛虾、对虾、鹰爪虾、虾蛄等。蟹包括梭子蟹、青蟹和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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