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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制订和修订水运工程定额的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部下达的年度计划,草拟定额编制工作大纲,落实编制组成员。工作大纲应包括定额的编制原则,编制范围,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工程对象,施工工艺和工料机消耗情况,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成员分工等。
  (二)由主编单位召集有关单位对“工作大纲”进行讨论,修改后报部基建司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定额的编制应按照批准的工作大纲进行。
  具体的编制工作一般由部定额站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也可委托能胜任该项工作的省定额站或设计、施工单位负责编制,但部定额站要加强对编制工作的领导,要协调编制单位把好定额编制的进度和质量关,要对定额的总体质量负责。
  定额的编制阶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额编制过程中,如必须修改工作大纲的主要内容时,应由部定额站报部基建司批准后实施。
  (二)定额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形成征求意见稿,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抄送部基建司。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必须时可召开小型专家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稿应包括定额正本,定额编制说明,定额主要的修改情况,定额水平测算资料,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的意见等。
  (三)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由定额主编单位将征求意见稿修改成送审稿,连同有关资料1式3份报部基建司组织审查。

第四章 审批和发布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定额制、修订送审稿由部基建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下达定额主编单位,由主编单位对定额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连同有关资料1式3份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各种定额由交通部审查批准并发布,定额的出版工作由部基建司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定额发布后,由部基建司负责组织主编单位对水运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五章 定额的修订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各类定额颁发使用后,根据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情况,以及技术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地对定额进行补充修改;各类定额的全面修改一般应每隔3~5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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