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年度计划在批准的长远规划基础上进行编制,由部水运、疏浚工程定额站于每年3月底前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填报计划任务书。
部基建司按照长远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经费来源情况和计划任务,经综合平衡后制定定额编制年度计划并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
第九条 主编单位应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做较大调整时,应向部基建司提交调整计划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部基建司对定额编制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定额的制订
第十一条 制订或修订水运工程定额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主要施工单位的技术装备情况和工、料、机的消耗情况,做到定额水平经济合理,简明适用,项目齐全,便于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定额要实行动态管理
(一)在《投资估算编制规定》和《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中,应按照资金来源、工程性质、工期长短以及物价变化等因素,预列一笔动态投资。动态投资主要包括基本预备费、物价上涨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汇率变动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铺底流动资金等。
(二)各类定额的编制,应尽量做到“量”、“价”分离,以便于进行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
(三)部水运及疏浚工程定额站应定期调查、测算和发布价格信息,作为编制和调整工程造价时的参考;地方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要为部两个定额站发布价格信息提供资料,并结合地方的情况补充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在施工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部水运、疏浚工程定额站应及时组织测定,报部基建司审定后纳入到定额中。
第十四条 制订和修订水运工程定额,要做到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定额表示应简明适用,便于进行计算机管理;定额中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内容应前后一致,不得矛盾;同一个定额项目中,应避免出现多工艺,实在必须采用多工艺时,应给出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