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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部关于下发《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第十八条 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

第四章 供气、供氧系统

  第十九条 供、排氧管路及其管路中的阀件应采用紫铜或不锈钢材料,管系密封垫片必须采用铜质或聚四氟乙烯材料。
  第二十条 采用空气加压的在用氧舱,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当采用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必须在供气系统中设置油水分离和空气滤清装置,并应每六个月清洗一次。
  第二十一条 舱门开启机构的液压介质必须采用无油价质。
  第二十二条 在用氧舱管系的呼气阻力应不大于300Pa。
  第二十三条 在用氧舱的舱内、外均应设置快速开启的应急排气装置,当在用氧舱所有排气装置及应急排气装置开启时,从舱内最高工作压力降至0.01MPa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双人氧舱    降压时间≤1.0min;
  小型氧舱      降压时间≤1.5min;
  中型氧舱      降压时间≤2.0min;
  大型氧舱      降压时间≤2.5min。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用氧舱修理改造完成后,应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氧舱使用登记手续,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氧舱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必备以下规章:
  1.氧舱操作规章;
  2.氧舱系统各部门管理规章;
  3.氧舱应急情况处理规章。
  第二十六条 氧舱使用单位应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进舱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则,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电子游戏机、各类油脂等;不得穿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进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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