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有机玻璃存有老化银纹;
2.有机玻璃使用时间满10年;
3.加压次数大于5000次。
第八条 在用氧舱的内部装饰材料(包括表面装饰板、地板、座椅、床及柜具等)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第九条 多人在用氧舱的加压介质必须采用空气,舱内氧浓度不应超过25%,氧舱控制台上应配置监测舱内氧浓度的测氧仪。测氧仪应准确、可靠,选用的量程应为100%,误差不大于1%,当舱内氧浓度超限(超过25%)时,测氧仪应能自动声光报警。测氧仪的取样口应位于氧舱舱内中下部,并伸出装饰板外。
第十条 舱内应配置低毒、高效灭火器材,并在旋转处标有明显标志和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 在用氧舱所使用的安全阀、压力表、流量计、测氧仪、测温仪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检定,并有定期检定记录备查。
第三章 电气系统
第十二条 在用氧舱舱内电器导线应带有金属保护套管,并应露出舱内装饰层外,以便检修。舱内所有接线头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并应裹以绝缘材料。纯氧加压舱的舱内导线应采用暗装形式,不能被患者接触。电气系统必须满足本质安全型线路。
第十三条 氧舱舱内固有电器电压不应大于24v。舱体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四条 在用氧舱内不得装设断路器、熔断器、电机控制器、断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照明控制、动力控制等产生电火花的电气元器件。若氧舱内必须设置带有电动的电气装置,舱内电气应采用能承受舱压的防爆电器,并应在氧舱外配有短路及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 输入在用氧舱内的电源应配置相应的馈电隔离变压器。
第十六条 多人舱和纯氧加压舱必须采用外照明。
第十七条 纯氧加压舱舱内床垫应采用防静电材料,舱内话筒应采用压电陶瓷片式,应急按纽应采用SSR(固态维电器)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