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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回扣、佣金、手续费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回扣、佣金、手续费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 国税发〔199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在印制各种税收票证、加工制服、基建、采购大宗物品,特别是采购计算机办公设置等公务活动中,经常遇到对方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给予回扣、佣金和手续费等问题。为了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加强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和队伍的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回扣、佣金和手续费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印制各种税收票证、加工制服、基建和采购大宗物品等公务活动中,一律不准接受对方以任何名义和方式给予的回扣(含实物,下同),凡接受回扣的,按受贿论处。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佣金、手续费要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承办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准留作自用,不准私分。
  二、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1996年9月底前,要对以往印制各种税收票证、加工制服、基建和采购大宗物品等公务中接受的回扣、佣金和手续费等问题认真进行清理。清理中交出的回扣(实物按市价)统一交本级税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入帐,佣金、手续费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接受的回扣、佣金和手续费,如在1996年9月底以前不如实交出和拒不交出的,一经发现查实,按受贿论处,所接受的回扣、佣金和手续费一律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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