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也可根据费用分摊情况对其中的供水、发电等功能单独进行贷款能力测算,作为项目评价的辅助指标。
2.3.2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水、电及其它产品的销售价格,落实有关协议,确定投资主体及资本金结构,复核水价、电价、贷款年限等指标和资金筹措方案,按项目整体进行财务计算,对项目的财务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评价。
2.4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的费用分摊
费用分摊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分摊和年运行费分摊。应根据费用分摊成果,分析测算供水、发电、灌溉等单位成本,由供水、发电等有财务收益的功能承担整个工程的年运行费。
2.5 水价、电价方案可参照下列方法拟定
2.5.1 水价
(1)参考现行市场供水价格并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预测的水价
(2)原水成本水价、成本利润水价
(3)用户可承受的水价
(4)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
(5)供水、受水双方商定的水价
2.5.2 电价
(1)参考现行平均上网电价并考虑电力市场变化因素预测的电价
(2)本地区其它水电站近期批准或协议的上网电价
(3)用户可承受的电价
(4)按满足发电成本并考虑盈利要求测算的上网电价
(5)电力部门同意接纳的电价
(6)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电价或政策性电价
2.5.3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意向性文件,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有关部门对水、电承销的协议或承诺函。
2.6 根据项目资本金来源、筹措条件及投资者的要求,可在不同阶段对不同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拟定不同的应付利润率方案。
项目建议书阶段,对不同来源的资本金一般采用相同的应付利润率。为合理确定国家资本金和其它投资者资本金的比例与额度,应以还贷期内全部资本金均不分配利润的方案作为基本方案。在此基础上,可拟定不同的还贷期内资本金分配利润方案,分析还贷期资本金分配利润情况对项目贷款能力的影响。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项目建议书的资金筹措批复意见为基础,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拟定资本金应付利润率方案,复核项目的贷款能力和所需的资本金,确定资金筹措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