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8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
(1994年9月19日 国税发[1994]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来华承包海洋和陆上对外合作油田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以下简称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承包商)的税务管理,保证国家税法的实施,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承包商有关纳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包商在中国陆上及海域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中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外国企业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负责扣缴。
二、承包商来华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
三、与承包商签订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合同的公司(以下简称出包方)应于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承包商的名称、承包项目、承包价款、合同期限、作业地点及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文中所说的出包方包括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四、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承包商,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保证金。
(一)承包商的纳税保证金由出包方代为扣缴。
(二)出包方每次支付给承包商作业款项时,应按支付金额的全额扣缴12%的价款作为承包商的纳税保证金,并于扣款当月将该款项转入承包商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纳税保证金银行帐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银行转帐凭证向承包商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