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从事水电监理工作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均适用于本办法。
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是指取得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有效注册的可依法从事水电监理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申请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由申请者所在的单位统一向电力工业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未经有效注册的人员均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其授权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六 条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全国水电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水电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每次考试主要任务:
(一)发布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资格;
(三)提出考试命题和合格标准,组织考试;
(四)组织阅卷评分与评定,提出资格合格人员名单;
(五)向水电工程监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试结果;
(六)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职称后具有3年以上水电监理工作实践经验;
(二)在水电监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结业证书。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需填写《资格申请表》,由单位组织申报,经批准后由水电工程监理主管部门核发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公布名单。
第十条 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未经注册,证书失效。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已取得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被监理单位聘为上岗的监理工程师(聘书或单位证明),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