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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订)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应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中止工程承建单位合同,撤换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设立水电监理单位,须经电力部批准,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水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水电监理单位的开业和资质的审批,依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电监理单位是水电建设市场的主体之一,水电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水电监理单位应严格遵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正确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水电监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性隶属关系或合伙关系。

  (二)监理单位成员不得在政府机关兼职,不得是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设备制造或材料供应单位的人员。

  (三)监理业务原则上不得分包,如确需分包,须经项目法人的书面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

  (四)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其监理机构和主要人员必须相对独立和稳定。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建相对独立的专业化监理机构,并签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监理的责权利。

  (二)电力部申请监理的资格,经审查合格后,应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电力部单项申报监理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容及其监理负责人,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按《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证书》。

  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循守法、公正、科学、服务为宗旨的职业准则。

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九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电工程项目,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水电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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