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和分项工程项目编制工程监理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进行监理。
(四)组织、主持或参与中间、阶段、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范围及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及相应的方面。其授予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水电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并为监理工作提供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有关施工技术经济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应尽快调查研究,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合同关系,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和需要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授予监理单位责权,为保证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公正地监理,应授予监理单位该监理目标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令权。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中项目法人授予的责权开展监理工作,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应是该监理项目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项目法人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贯彻执行,以避免现场指挥混乱。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执行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过程中,应贯彻设计意图,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管理项目法人签订的设计合同。设计变更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
设计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达到施工单位。要求变更设计时,须通过监理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情况;监理单位未经授权无权变更项目法人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的施工承包合同;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和成本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由项目法人最后决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水电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承担大中型水电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