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水电监理工作。
(五)组织全国水电监理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电监理规定、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管理所辖范围水电监理工作。
(三)组织所辖范围内水电监理工作经验交流。
(四)协助电力部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资质进行管理。
(五)完成电力部交给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水电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
(二)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
(三)限额以上技改水电工程项目。
(四)小型水电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水电监理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工程合同控制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并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 水电监理是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提倡有条件的项目实行设计阶段监理。不同的监理单位可以分别承担不同的工程部位和监理内容。施工阶段系指从工程招标、施工准备、正式开工至竣工的阶段。
第四章 水电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并报电力部备案。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应具备合格的资质和业绩。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的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及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工作条件,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参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专项列支。监理合同价格应遵守国家取费规定。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及监理合同要求,组建专业配套高效的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及必备的检测设备手段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