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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四) 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五)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2.拟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
  3.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4.主要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
  二、健全项目法人机构
  (六) 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参加过相应培训。
  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
  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七) 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八) 项目法人是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告报批手续。
  4.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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