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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九)实行契约管理。市级运管机构和应急保障车队承建企业应签订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和应急保障工作协议书。协议书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纳入应急保障车队的车辆类型及技术状况、对工作人员和车辆的管理要求和应急保障车队启动条件及程序、征用补偿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完善标志单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和配发应急保障车辆标志和随车人员证件,统一印制应急运输派车单、应急运输回执单、车辆集结调度单、应急运输任务汇总表等单证(参考式样见附件)。
  (十一)做好应急准备。应急保障车队要时刻做好应急准备,接到应急命令后,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集结。事发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客、货运输站场分布和路网结构,以及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应急保障车队集结地点。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定期听取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汇报,主动参加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会议和应急保障演练活动,及时指导和推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
  (十三)落实机构和人员。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设立或明确应急保障车队日常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应急保障车队的日常管理和应急运输状态下的运输组织和指挥工作。
  (十四)加强政策扶持。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把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应急运输结合起来,着眼于长效机制和稳定队伍的建设。要支持承建应急保障车队的企业发展,优先许可道路运输经营业务。参与应急保障运输和演练任务的应急运输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通行费减免以及优先通行等政策优惠。
  (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启动资金和日常管理、建设、补助及应急演练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设立应急保障专项基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十六)建立保险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参加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人员,包括驾驶员、乘务员、押运员等投保不低于50万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十七)健全补偿机制。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承担应急保障运输任务和应急保障演练任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并按照“谁使用谁补偿”和“谁组织谁落实”的原则协调落实好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到位。运费补偿根据所完成的客货运量和周转量,按照当地政府定价或市场平均价计算进行补偿;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偿。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急保障车队日常演练补助资金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十八)实行年度考核。省级运管机构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每年对应急保障车队进行一次考核并排队,对考核优秀的通报表扬,不合格和排名最后的进行为期半年的整顿,并扣发当年应急保障车队建设补助资金。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应急保障车队资格,追偿当年减免的各种费用。考核评估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运管机构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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