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确定规模。地方应急保障车队以市(地、州、盟)为基本单位,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1支或分别组建道路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各1支。各直辖市应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2-3支或分别组建道路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车队3-5支。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组建。国家应急保障车队建设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本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从地方应急保障车队中择优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
(五)严格准入把关。应急保障车队须依托信誉好、实力强、规模大的骨干道路运输企业组建。承建企业应有足够的运输能力和应急运力储备,既能满足日常生产运输需要,又能满足运输应急保障需要。应注重发挥国有运输企业在应急保障中的政治、体制优势和优良传统。没有大型运输企业的市(地、州、盟),可以依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小运输企业分别组建,在此基础上形成应急保障车队。
(六)明确建设标准。应急保障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乘务员、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及交通战备工作需要。装卸机具和救援物资的数量可根据应急保障车队规模配备。
国家级应急保障车队,每支车队的车辆数原则上不少于300辆,其中包括100辆客车,80辆厢式货车(8吨左右),60辆大型普通货车(20吨左右),20辆平板拖车(30吨以上),20辆自卸车(20吨左右),20辆危险货物运输车;在此基础上配备2台应急通讯车,10部海事卫星电话,2辆加油车,2辆应急照明车和2辆应急维修车。
地方级应急保障车队,原则上每支客(货)应急保障车队由30-50辆客(货)运输车辆组成。每支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按照客、货车辆1:1比例建设,车辆总数不少于60辆。同时,应配备1辆应急通讯车、2-3部海事卫星电话;2辆加油车,2辆应急维修车、1辆后勤保障车、1辆应急照明车;1-2辆指挥车。
客运车辆要兼顾大、中型等不同类型等级,货运车辆要兼顾各类大、中、小车型,且车辆技术等级应全部达到一级,各种证件齐全有效,统一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纳入应急保障车队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且责任心强,技术娴熟,遵章守法,安全行车。
(七)健全工作网络。要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管理网络、通信网络、卫星定位监控网络,及时调整应急保障车队指挥管理人员,及时更新通信电话号码,及时维护卫星定位终端。要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人员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分级管理。要建立指挥调度系统,依托现有信息化手段,实现各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管理机构信息互通和共享,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指挥能力。纳入应急保障车队的人员应保持手机、座机信息畅通。
(八)加强日常管理。实行审核制度。应急保障车队组建完成后经市级运管机构初审和省级运管机构复审通过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实行教育培训制度。省、市两级运管机构要定期对应急保障车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应急保障人员应急运输保障知识和责任意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保障车辆信息库和特种车辆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健全管理体系,设置管理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并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活动,提高应急保障车队整体素质和应急反应及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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