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有关规定和机关职能活动需要,决定机关服务中心的任务、职责以及服务经营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
2.决定授权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和经营管理资产的范围、经营形式。
3.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和关键设施,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的抵押、合资、联营、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中心”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
4.考核机关服务中心财产保值、增值指标,对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5.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
6.决定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和奖惩。
7.拟定机关服务中心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维护机关服务中心依法行使相应自主权,帮助“中心”解决实际困难。
(十六)机关内设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在加强机关财务、房地产、国有资产等行政管理的基础上,转变职能,加强后勤服务工作的宏观管理,转变直接管理。在机关后勤服务的供求上,要由非成本核算方式逐步向服务成本核算方式转变;在机关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上,要由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不分逐步向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转变。综合运用经济、法规、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理顺与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关系、核算关系、产权关系和收益分配关系,对机关服务中心的服务经营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促进机关服务中心转换机制。
(十七)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机关服务中心发展,增强机关服务中心自身发展能力。
1.根据有关政策,支持和引导机关服务中心兴办和发展经济实体,为机关服务中心开展对外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帮助协调有关部门,保证机关服务中心正常开展服务与经营秩序。
2.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对内服务任务,要给予必要的服务费用保证,促进机关服务中心建立核算机制。机关服务中心在起步阶段兴办经济实体遇到的资金困难,可以采取设立财政周转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帮助解决。
3.要帮助机关服务中心建立内部积累机制,促进机关服务中心自立和自我发展。
4.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经营性资产收益的处理,在其起步阶段,可以给予照顾,在一定时期内免收或减收资产占用费。
5.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将能用于经营开发的资产优先配置给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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