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法奖惩职工。
(九)机关服务中心要按照“小机构、大服务”思想,模拟企业经营组织形式,合理设置内部组织机构。“中心”内部组织机构可以按以下三种类型划分:
1.职能部门。是指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设立的如财务、人事、劳动、工资和有关内部事务管理等职能机构(党群机构的设置执行有关规定)。
2.服务单位。是指主要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劳动和技术服务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经济实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
(十)机关服务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其所属服务单位和经济实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物业管理方式,加快所属服务单位的改组、改造,优化服务结构,组建专业化的服务经营实体,发展后勤服务支柱企业,提高规模服务经营效益。推进服务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
(十一)机关服务中心可以采取设立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相应的民主形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协助“中心”主任决定重大问题。
四、机关服务中心的财务、经费和资产管理
(十二)机关服务中心实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根据其不同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管理办法。机关服务中心要加强财务管理,逐步建立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成本核算制度。
(十三)机关服务中心在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期间,国家财政对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经费的定额补贴,由机关财务根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标准拨付机关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可以将国家财政拨付机关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补贴与机关的后勤服务费用合并,按服务任务、服务质量与机关服务中心建立服务成本核算机制。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属于国有资产。机关为国有资产代表,行使机关服务中心资产所有权。
机关服务中心的资产包括机关以各种形式对“中心”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中心”经营管理的财产。
五、机关服务中心与机关的关系
(十五)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在组织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在资产关系上是所有者代表与使用、经营者的关系。机关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管理行使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