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服务中心必须保证所负责管理的机关办公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为机关职能活动和职工生活提供优质、便捷、安全、文明的服务。
2.机关服务中心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所属经营性单位的经营管理。机关服务中心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对经营活动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中心”内部经济责任制,对经营活动的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3.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有关规定,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机关服务中心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和调整,应报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加强机关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要合理、节约使用;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经营管理,促使保值增值。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应将收入的一部分向机关上交管理费,纳入机关基金管理。上交额度由机关服务中心与机关商定。
5.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加强留用资金管理,并按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保障基金,减轻财政负担。
6.机关服务中心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提高劳动效率,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7.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8.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在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劳动工资和物价、服务质量等方面接受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机关服务中心的管理体制
(七)机关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副主任由机关任命。“中心”主任为机关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八)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对机关服务中心的服务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机关对后勤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具体职责,决定或报请审定批准机关服务中心服务经营工作各项计划。
2.决定机关服务中心内设机构的设置。
3.聘任、解聘机关服务中心中层管理人员。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工资收入及奖金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和重要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