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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关服务中心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机关服务中心享有以下相应自主权:
  1.服务经营自主权。根据机关明确的服务任务,机关服务中心自主作出服务计划和组织服务工作,为机关提供各项服务;在保证为机关服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服务范围;为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提供服务,与需要提供服务的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2.产品、服务定价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规律,自主确定对外经营服务和为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产品定价和服务收费标准;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可以根据服务任务,采取服务费用总体承包和分项承包的办法,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社会同行业核算办法,按不低于服务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3.资产使用、经营权。以机关授权方式,负责机关用于后勤服务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使用机关非经营性资产,为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非盈利性服务,无偿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可以对外出租、承包、联营、合资等。
  4.留用资金支配权。机关服务中心在保证其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确定留用资金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机关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将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费等合并用于开发新项目、新实体。
  5.内部机构设置权。根据服务、经营、管理与发展的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
  6.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权。机关服务中心自主行使用人用工管理权和奖惩权。机关服务中心内部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有权聘任或解聘中层管理干部,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从社会上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机关服务中心对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劳动用工管理。
  7.工资、奖金分配权。按照有关规定,机关服务中心实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其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制度。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可以自主决定奖金分配形式。有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对在工作中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职工,可以自主给予一次性重奖,奖励金额从所获利润中提取。
  (六)机关服务中心要正确处理内外两面服务关系,正确处理“中心”与机关、“中心”与职工的关系,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并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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