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关服务中心建设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管体改〔1996〕11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机关服务中心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机关服务中心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3年9月,《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编办[1993]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印发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将后勤服务职能从机关行政序列中划出,成立机关服务中心,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第一步的改革基本完成,初步实现了精简行政机构、减少行政编制、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增强保障能力的改革要求。为巩固改革成果,完善措施,继续贯彻落实“33号文件”,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积极推进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关系,加快转换后勤服务单位运行机制,搞活后勤服务,现就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服务中心的性质与任务
(一)机关服务中心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方向组建的事业型机关后勤服务部门,是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机关服务中心从机关行政序列划出后,作为机关组成部分的地位不变,按机关内设机构确定相应级别,并享有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的同等待遇。
(三)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机关工作服务,为机关职工生活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机关服务中心要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为机关职能活动高效、有序运转提供各项后勤服务;要充分利用机关授权经营管理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提高资产效用,增强后勤保障能力;要以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方向,积极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深化内部改革,逐步实现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
二、机关服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四)机关服务中心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以机关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相应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