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2号)
现发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2月1日起实行。
局长:于友先
1997年1月28日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障著作权行政管理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国家版权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版权局依职权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三)《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