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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行办[1994]104号 1994年7月19日)


各厅、局: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贷款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
               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1994年7月5日)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委会)是本行内部为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而成立的贷款项目审议组织。为使贷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贷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各信贷局对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额以上项目及国务院交办的项目提出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在总体审议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靠性等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对项目总投资额的准确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资金配置的合理性,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及还本付息能力,开行承诺款数额及条件等进行审议。
  第三条 贷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贷委会会议,其他副行长和副部级领导同志以及办公厅、政策法规局、综合计划局、资金局、财会局、国际金融局、后评价局和稽审局的负责人为贷委会委员。
  第四条 贷委会下设为办公室,负责处理贷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在综合计划局,配备兼职或专职正副主任。
  第五条 项目审议采取召开贷委会会议形式,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超过贷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各厅、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厅、局其他负责人代表。
  第六条 贷委会项目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评审计划,由主办信贷局负责初步评审工作。跨行业项目按其专业性质,由主办局与有关信贷局联合评审。计划外临时增加的评审项目,根据贷委会办公室通知安排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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