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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与原则

  第五条 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利用外资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根据贷款限额、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及项目性质,贷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规定,报经地方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第六条 贷款项目必须列入中国政府与贷款国政府共同商定的项目清单(日本政府黑字还流贷款项目除外)。
  第七条 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品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出口或替代进口;或有利于改善公共基础设施状况;有利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项目配套条件齐备。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设备、厂房、供水、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须逐项安排落实。
  第九条 还款确有保证。借款人必须具有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贷款费用的能力,并明确可靠的还款来源及计划安排。
  第十条 还贷担保须合法、可靠、有效。借款人必须提供经进出口银行认可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的还贷担保: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机关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提供的还贷保证;
  2、省级分行以上或经总行授权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还贷保证;
  3、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其它企业法人提供的还贷保证;
  4、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抵押;
  5、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采取上述第1种方式担保的,须由保证人向进出口银行出具书面还贷保证文件,采用上述经2种至第5种担保方式的,须由保证人或抵押人与进出口银行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 旧债不还,新贷不放。借款人必须对进出口银行无逾期债务,借款人所在省、市、自治区或部门内的其他借款人无严重拖欠进出口银行政府贷款的债务。借款人所在地方或部门须设立政府贷款专项偿债基金,能保证按时偿还外债。
  第十二条 进出口银行按照“脱钩转贷”的原则对政府贷款进行转贷,具体转贷条件将视外方贷款条件、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项目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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