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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1日)废止

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
 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进出银转函字〔1996〕第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行承办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加强对转贷项目的管理,更好地使用外国政府贷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我行根据国家金融及利用外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转贷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寄送你们,并请转发你省(市、自治区)计委、外经贸委(厅)和财政厅(局)等有关部门。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管理,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更有效地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依照我国金融及利用外资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负责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赠款与外国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或商业贷款组成的混合贷款(以下均简称政府贷款)。其中日本政府贷款包括日本政府项目贷款和“黑字还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政府贷款的转贷对象为中国境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政府部门(以下均简称借款人)。
  第四条 政府贷款通常限用于贷款项目商务合同项下的资本货物的采购和技术、服务的提供,如经中外双方协议约定,也可用于项目建设期内贷款利息及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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