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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

  (二)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已恰当地重新表述;
  (三)上期遵循了恰当的会计政策,并与本期一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上期选用的会计政策;
  (二)上期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及在本期会计报表中被错报、漏报的风险;
  (四)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十条 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但应当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其原因,并考虑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十一条 如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上期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期初余额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二)审阅上期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
  (三)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进行证实;
  (四)补充实施其他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四章 审计结论及处理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本期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三条 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四条 如期初余额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上期会计报表如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或经其授权,将上述情况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如其影响尚未消除,注册会计师仍应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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