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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
 期初余额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期初余额,是指首次接受委托时,所审计会计期间期初已存在的余额。它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前期交易、事项及其会计处理的结果。
  本准则所称首次接受委托,是指会计事务所在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合理运用专业判断,以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范围。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一般无需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但应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充分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所审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七条 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应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
  (一)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或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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