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内部控制的以下固有限制:
(一)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二)内部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三)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失效;(四)内部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通而失效;(五)内部控制可能困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六)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
第十一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
在确定了解内部控制所应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审计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二)被审计单位数据处理系统类型及复杂程度;(三)审计重要性;(四)相关内部控制类型;(五)相关内部控制的记录方式;(六)固有风险的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内部控制时,应当合理利用以往的审计经验,对于重要的内部控制,通常还可以实施以下程序: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并查阅相关内部控制文件;(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三)观察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四)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穿行测试。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控制环境,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影响控制环境的主要因素有:
(一)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二)组织结构和权利、职责的划分方法;(三)控制系统。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会计系统,以识别和理解:
(一)被审计单位交易和事项的主要类别;(二)各类主要交易和事项的发生过程;(三)重要的会计凭证、帐簿记录以及会计报表项目;(四)重大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以下主要控制程序,以合理确定相关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