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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

  第四十三条 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政治上坚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改造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不谋私利。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四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分监区或中队所属全体成员学习政治,关心国家大事,学习监狱、劳教工作业务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熟练掌握教育改造业务和生产技能,提高完成本职业务的能力。
  (二)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了解分监区或中队所属全体成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三)做好党支部(党小组)的工作,对党员进行管理和教育。
  (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保证分监区或中队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在工作中应与分监区长或中队长互相商量,相互支持,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 本节条款适用相当于分监区或中队建制单位的政治指导员。

第六章 共青团组织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监狱、劳教管理机关中的组织,是监狱、劳教管理机关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监狱、劳教事业的生力军。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分别建立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监狱、劳教所建立共青团委员会,在监区或大队和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的单位建立共青团总支部或支部,在具备条件的分监区或中队和相当于分监区或中队建制的单位建立团支部。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在同级党委、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的产生、人员组分、分工及其任期等均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各级共青团组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其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党委、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监狱、劳教工作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实践,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把团员、青年培养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各级共青团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监狱、劳教工作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提高团员、青年的政治觉悟。
  (二)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党的基本知识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经常了解,分析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协助党组织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帮助团员、青年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教育团员、青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监狱、劳教工作的法规、规章,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带领青年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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