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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

  (一)维护和坚持党对监狱、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以及上级组织的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党的工作。掌握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党员队伍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有计划地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监狱、劳教工作领导的方法和思路;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检查基层党组织工作情况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情况。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深入改造、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掌握队伍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和爱护群众。
  (四)结合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抓好典型,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典型人物,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乱纪行为。
  (五)负责队伍的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
  (六)负责所属的政治机关、共青团、工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当与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主动商量,互相支持,维护集体领导。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第三十七条 政治教导员在监区或大队党总支(支部)领导下,负责监区或大队的政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治教导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有一定的政策业务水平,政治上坚定,党性强,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有从事基层政治工作的经验和组织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熟悉监狱、劳教工作;工作务实,民主作风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
  (二)做好党的总支(支部)工作。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进行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学习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坚持和完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检查党员执行上级组织决议的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三)负责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分监区或中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抓好执法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和服务作用。
  (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群众对总支(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批评,加强和改进总支(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
  (六)组织好日常考核,奖惩和队伍管理工作。
  (七)处理好警民关系,地处少数民族地区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的少数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
  (八)做好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条 政治教导员在工作中应与监区长或大队长互相商量,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节条款适用于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单位的政治教导员。

第三节 政治指导员    

  第四十二条 政治指导员负责分监区或中队的政治工作,是政治工作在分监区或中队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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