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经常分析和掌握队伍的思想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指导基层建立健全经常性思想工作制度,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负责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化法制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搞好廉政建设。
(七)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积极培养先进典型,做好奖励工作,宣传先进模范事迹,搞好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工作。
(八)组织群众性的歌咏、演讲、体育、墙报、创作、演出等活动,培养文娱、体育活动骨干,办好警官俱乐部、荣誉室和图书阅览室,做好通讯报道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子弟学校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训师资队伍,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警察院校、医院、研究所的政治机关按照第五节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政治机关干部
第二十九条 政治机关干部一般应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在基层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条 政治机关干部应当做到:
(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命令、指示,严守党的秘密和纪律,党性强、政治觉悟高。
(二)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头脑。刻苦钻研政治工作业务,努力学习监狱、劳教工作业务和科技知识,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忠于党的事业,恪尽职守,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具有脚踏实地,言行一致,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五)谦虚谨慎,不计名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五节 政治部(处)主任
第三十一条 政治部(处)主任主持本政治机关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政治工作。政治部(处)主任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二条 政治部(处)主任必须根据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及上级的决议、指示、计划、同级党委(组)的决议,依照本条例组织领导所属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着重抓好所属部门干部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章 政治委员会、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三十三条 政治委员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政治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政治上坚定,有坚强的党性,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有较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掌握教育改造和经济管理的有关知识,以及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工作务实,联系群众,善于发扬民主,团结同志,不谋私利,廉洁奉公,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五条 政治委员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