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报告工作制度,总支、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坚持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月向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坚持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三节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的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党的组织,按照第三章第一、二节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政治机关
第一节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第二十二条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的领导和司法部政治部的指导下,指导监狱、劳教机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协助司法部政治部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政治委员。
(二)掌握全国监狱、劳教系统警察编制情况,负责提出编制的分配和调整方案,协助司法部政治部管理编制、机构和警务工作。
(三)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思想情况,做好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负责警察院校的管理工作,制定队伍培训规划,组织编写教材,培训师资。
(四)做好警种管理工作,了解掌握有关警种建设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抓好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
(五)指导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掌握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建设情况。
(六)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执法检查和廉政建设。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违法违纪情况。
(七)指导监狱、劳教机关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协助司法部政治部考核集体一等功,一、二级英模和评选部级先进个人。
第二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党委的领导和司法厅(局)政治部的指导下,开展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工作。掌握各级党组织的情况,指导基层党组织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的生活;指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培训监狱、劳教所的党委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增强党的团结;适时召开政治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政治工作经验。
(二)负责人事工作。掌握了解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情况,检查督促有关人事工作政策、规定的落实;负责提出监狱、劳教所副处级干部的培养、选拔意见,按照局党委的决定,办理副处级干部的任免手续和向司法厅推荐正处级干部事宜。负责科以下干部的调配;协助司法厅(局)政治部管理编制机构和警务工作,做好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档案、工资、福利等项工作;管理警察学校和子弟学校工作。